網路銷售蓬勃發展,經營模式也愈趨多樣。財政部表示,營業人常透過境外電商平台架設網站吸引民眾購買,銷售勞務給消費者,而若營業額達起徵點,除營業人本身需繳營業稅外,提供網頁架設的境外平台也須報繳稅款,但因報稅價款不同,故無重複課稅問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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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,自今年5月起,外國的事業、機關、團體、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,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,年銷售額逾48萬元者,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,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,報繳營業稅。因此,若國內營業人透過境外電商營業人架設網站,銷售勞務給境內自然人,並由該境外電商網站平台收取款項者,除了國龜山 烤肉食材內的營業人應要就其境外電商營業人所收取的價款,開立統一發票給境外電商營業人外,該境外電商營業人也應就其向境內自然人收取的價款,報繳營業稅。

至於是否有重複課稅的問題,該局說明,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3規定,境外電商取得豐原 烤肉食材其專供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使用,且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扣抵聯,可在營業稅申報時,申報扣減銷項稅額,並依營業稅法規定報繳營業稅,並無重複課徵營業稅疑義。該局舉例,國內營業人甲君透過境外電商營業人B架設的網站,銷售勞務給境內自然人乙君,並由B向乙收取全額款項100元,之後B再付70元款項給甲君。因此,甲君應依規定開立以B為抬頭的70元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,而B則依進銷項差額30元(100元減70元)報繳營業稅,二者合計等於乙購買勞務的價款100元。(工商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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